重庆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交大〔2022〕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的经费。科研经费按项目立项方式和资金来源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立项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或专项项目等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由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学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等研究经费。
(三)其他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接受捐赠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以及学校内设立的各类科研经费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职能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指导、财务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二级单位(含学院、研究所等)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保障,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宣传与培训,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突出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和明细;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市场委托方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大〔2022〕18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批复后,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见附件1),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填写《经费调整方案说明》(见附件2)交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财务处备案。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的,项目负责人填写《预算调整审批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到款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须先由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进行合同登记,凭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完善免税手续后的合同,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发票的使用按学校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预借发票,原则上自开票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经费到账,项目经费若不能及时到账,且发票未及时退回的,财务处将该预借发票作为个人借款处理,逾期未归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到账,负责人可在高校财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查询,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认领表》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见附件3)
第五章 支出与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其中纵向项目经费(有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横向项目的经费支出科目参照纵向项目。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需要招投标购买设备仪器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交大〔2021〕242号)文件执行。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数据采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资料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按照《重庆交通大学会议管理办法》(交大〔2022〕61号)文件执行。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大〔2022〕182号)文件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修订)》(交大〔2021〕299号)文件执行。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或对外拨付项目参与单位的经费。
其中纵向科研项目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或主合同约定拨付,无需再签订协议;横向科研项目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除合同约定外,转拨经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40%。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校外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见附件4)。临聘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5万元及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采购等支出,无需签订合同,做好相关内控管理,自行采购。对单笔50万元(不含)以下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并按照学校《重庆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交大〔2021〕242号)文件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用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一)管理费:主要指用于补偿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二级单位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方式
各单位 |
项目类别 |
提取方式 |
各部门 (比例为管理费的20%、20%、60%—学院、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学校) |
有预算 |
无间接费 |
不提管理费 |
有间接费 |
5万元及以下按间接费10%提管理费 |
5万元以上按间接费20%提管理费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科基金按间接费20%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项目按间接费3% |
无预算 |
5万元及以下不提管理费 |
5万元以上按到账经费4%提管理费 |
横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方式
项目类别 |
校科技 发展基金 |
校科技 管理 |
项目单位 |
预留 保证金 |
备注 |
横向项目 |
一般横向 |
4% |
2% |
自定 不超过5% |
0 |
总经费大于5万元。 计算基数:项目合同金额。 |
小额横向 |
4% |
1% |
自定 不超过5% |
0 |
总经费小于或等于5万元。 计算基数:项目合同金额。 |
风险项目 |
5% |
2% |
自定 不超过6% |
7% |
计算基数:项目合同金额。 |
各单位所提取管理费用只能用于跟科研相关的支出。
(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可向项目团队中创新绩效突出的个人倾斜。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方法》(交大〔2020〕5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提供支付凭据。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科技放管服的二十条措施》(交大〔2021〕297号)文件执行(见附件5)。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到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款和应付款。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筹安排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支出,限期项目结题后4年内使用完毕。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直接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结题后支付经费,限期经费到账后4年内使用完毕。限期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独立的科研单位或实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与学校其他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和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负责解释。原《重庆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0〕113号)、原《重庆交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0〕113号)、原《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20〕113号)、原《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交大〔2017〕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预算调整审批表
2.经费调整方案说明
3.科研经费到账认领表
4.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
5.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附件1
预算调整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课题)名称 |
|
批准号 |
|
经费类别 |
|
项目财务账号 |
|
项目(课题)负责人 |
|
起止时间 |
|
联系电话 |
|
调整科目及金额 |
序号 |
预算科目名称 |
原预算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调整事由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经费调整方案说明
填附表2。
2.预算调增或内容变化较大,需作出相关性和必要性的详细说明,并提供支撑材料。
附件2
经费调整方案说明
一、调整方案 二、后续开支方案 三、经费预算调整的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
经费调整说明:重点说明所调科目经费的调整理由,包括主要任务、经费需求、测算依据等。
附件3
科研经费到账认领表
项目名称 |
|
发票日期 |
|
财务项目号 |
|
来款单位 |
|
本次到账经费 |
|
是否首次到账 |
|
核销往来代码 |
|
到账日期 |
|
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所属单位 |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
备注:(1)到账认领表纸质版交至财务大厅;(2)核销往来代码可以不填;(3)老项目请填写财务项目号。
附件4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
组织形式 |
标准(元,税后)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不超过2160元/人 |
不超过36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1800元/人·天 |
通讯 |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1800/人·次执行 |
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不超过1440元/人 |
不超过24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1200元/人·天 |
通讯 |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1200/人·次执行 |
其他专业人员 |
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不超过900元/人 |
不超过1500元/人·天 |
第三天及以后:不超过750元/人·天 |
通讯 |
按照次计算,每次按照不超过750/人·次执行 |
附件5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报销经费 |
审批权限 |
5万以内 (含5万元) |
项目负责人审批 |
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 →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审批 |
20万元至50万元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
50万元至100万元 (含50万元)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