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交大〔2021〕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及《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二章 接待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应当热情周到、注重细节。根据来访人员的具体情况,安排符合规定的对等接待,精心做好资料准备、行程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学校各级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公务活动中确需交换礼品的,要以体现学校历史、文化或学科专业特色的作品为主。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审批
(一)学校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重要公务接待由校党政办统筹,一般公务接待由对口二级单位牵头办理。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二)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须如实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并交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因教学、科研、校友联络、事业发展等特殊需要或因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等特殊原因产生的个别公务接待特殊情况,还需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2),并交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签,根据接待金额签批权限,送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时间、地点、接待对象和陪同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符合规定的酒店。原则上省部级干部(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安排套间、厅局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需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的,应在公务接待活动申报时注明。
(二)用餐安排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上级交办、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接待用餐次数,可按照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工作餐应安排在学校餐厅或食堂,严禁到私人会所等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用餐。公务接待用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标准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禁止提供香烟和酒。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具体标准未出台之前,工作套餐或自助餐标准暂按60元/人餐执行;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暂按100元/人餐执行。
校属各单位内部教职员工加班或非工作日值班工作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餐,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出行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警车。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
第八条 费用支付和报销
(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提供公函或相关证明(含考察函、邀请函、会议通知和工作介绍信或来电来访登记表等)、《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
(三)校属各单位、财务处要切实把好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审查关,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督查问责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条 学校将执行公务接待规定情况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校属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情况,对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查实的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要留存《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建立专档,供学校和上级部门核查。并定期开展自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涉外接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交大办〔2008〕63号)、《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交大〔2014〕328号)、《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补充规定》(交大〔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重庆交通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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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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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名单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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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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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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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经费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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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特殊情况 审批意见 |
分管(联系)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公章):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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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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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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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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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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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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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餐费/元 |
住宿费/元 |
交通费/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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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单 位 |
姓名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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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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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 审批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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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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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审批意见 |
分管(联系)校领导: 日期: 年 月 日 |